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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利彩票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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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专家解读******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

  专家解读“乌龙”订单纠纷解决之道

  □ 本报记者 陈磊 孙天骄

  1月30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保时捷中心上线一辆轿车,标价12.4万元,引发大量消费者订购。截至当天晚上,该销售链接共有近600个预订单。随后,保时捷下架了这辆车并退回消费者订金。

  次日,银川保时捷中心销售端表示,保时捷小程序上架的车辆实际库存为1台,首单用户购买成功后,后面下单的用户会自动判定为无效订单,48小时内退还押金。

  2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银川保时捷中心工作人员称该车没有卖给首个下单的人,而是像其他客户一样,打电话取得谅解。

  此事引发社会热议。有不少网友评论称,按照诚信原则,商家既然提供了链接且客户下单了,那么就应该交付。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网络平台卖家错标商品价格(特别是卖家标价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例如,2020年12月,某知名跨国企业中国官网商店发生错标价格事件,千元商品被标价一两百元,众多消费者涌入购买,商店发现问题后,取消了用户的订单。

  2021年1月,某知名珠宝商的系统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将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标价设置为远低于正常售价的价格,消费者购买后却遭该商家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对于商家错标商品价格现象,可以分两类情况看待:一类是因为工作人员或者营销系统技术故障导致错标商品价格;另一类是商家有意为之。

  在刘俊海看来,上述两类情况的性质不一样,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如果商家是因为无心之过或技术故障,则首先需向消费者寻求谅解,特别是在消费者误以为价格很低而下单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带来不便,需要道歉并作出相应补偿;如果商家是为引流有意为之,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商家需严守契约精神。

  对于实践中这种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法律效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告诉记者,判断的关键在于分析商家在网购页面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到底是要约还是仅仅为要约邀请。

  程科分析称,如果是要约,则消费者一旦下单完成,合同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那么消费者的下单行为视为要约,商家依然保留了是否和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最终决定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法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购物网页的内容应该构成要约,相对人一旦成功下单,则合同成立。当然,立法者也认为,如果存在特别条款的约定,也仍然有将购物网页认定为要约邀请的可能。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饶伟说,“乌龙”订单,即由于交易一方(卖方)对商品的价格、数量或其行为性质出现重大误解而产生的订单。一旦商家认为与消费者之间构成重大误解,作为商家而言,如果与买方不能协商处理解决,其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在饶伟看来,就此社会热议事件来说,虽然商家在售价上的意思表示出现重大误解,但是商家小程序上关于车辆上架的行为构成要约,而消费者下单购买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承诺,该买卖行为符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因此在商家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订单从法律上讲是有效的。

  记者观察发现,“乌龙”订单发生后,许多商家往往选择立即下架商品。

  对此,程科认为,商家自主下架商品没有问题,除非有证据表明商家有恶意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否则商家发现“乌龙”订单后,自然可以通过自主下架避免进一步损失。

  刘俊海同样认为商家可以自主下架“乌龙”订单商品,但需要补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

  “问题在于,之前已经成功下单的消费者可否主张商家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程科说,如果认为购物页面构成要约,则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合同成立,消费者可以持已经有效的合同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此时商家无法拒绝,否则将构成违约。

  “但商家有可能根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消费者无法再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与此同时,只有存在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商家主张该部分损失。”程科说。

  如果消费者坚持主张商家按“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而商家拒绝,消费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饶伟分析称,由前述所知,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按照“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商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如果商家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虽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但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则商家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买卖合同系因商家过错导致被撤销,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饶伟建议。

  刘俊海提醒,商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应该秉持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担当之心,基于防风险、树品牌、控成本、占市场的基本策略,胸怀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胸怀对风险的敬畏之心,慎独自律,避免错标商品价格的现象发生。

  “不管出现‘乌龙’价格属于哪一种范畴,实际上都会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且会对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有一定伤害,影响消费者的体验,所以商家还是要记住一句话,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夸奖,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口碑,只有自觉地与广大消费者站在一起的企业,才是消费者友好型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刘俊海说。

交通运输部:做好今年的春运工作,疫情防控很关键******

  中新网1月6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力做好春运服务保障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春运工作专班办公室副主任、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蔡团结表示,做好今年的春运工作,疫情防控很关键。

1月6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春运工作专班副组长、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徐成光,春运工作专班办公室副主任、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蔡团结,中国民用航空局总飞行师万向东,国家邮政局副局长陈凯,国铁集团客运部主任黄欣介绍全力做好春运服务保障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新社记者 杨可佳 摄

  蔡团结指出,春运期间,人员的流动、货运的物流活动频繁,人员交叉活动密集,感染风险大。针对这些情况,同时结合国家对新冠病毒“乙类乙管”措施的实施,春运工作专班专门印发了春运疫情防控指南,也发布了春运出行服务指引。“我们将指导各地按照相关要求和文件规定,强化全链条管理,督促我们的从业人员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引导社会公众做好个人健康防护,助力疫情有效度峰和平稳转段,切实保障春运平稳有序运行。”

  一是强化客流组织引导。督促经营者强化客运场站的消毒通风,优化客流组织,在进站口、售票窗口及自助售取票设备、安检通道、检票口等关键部位,引导公众有序排队,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分散候乘、分散就座,同时对客流量大的线路及时增加运力,降低人员聚集度。

  二是做好公众出行防疫宣传。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此,我们倡导,公众尽量避免前往疫情高流行地区,疫情高流行地区的公众也尽量减少出行,主动避免带症状出行,大家未排除感染风险前,或者出现发热等症状,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客出行期间,也要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加强出行全过程防护。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全程佩戴口罩,主动减少聚集。

  三是鼓励使用无接触式服务。我们指导客运经营者持续改善售票服务,积极推广应用线上购票、电子客票、自助验票等服务,扩大无纸化、无接触的服务范围,加快推进铁路、民航以及与城市轨道交通之间的顺畅衔接和安检流程优化,减少换乘等候时间和人员聚集,提高旅客换乘效率。

  四是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我们督促经营者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实施症状管理,出现发热等症状的,第一时间报告,停止作业,必要时开展抗原或者核酸检测。加强个人健康防护,上岗期间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同时我们要求,与社会面接触较多、客流量大的一些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里的相关服务人员,收费站等场所的一线从业人员,我们倡导“两点一线”生活方式。同时,上岗时要佩戴N95/KN95口罩。

  五是严格落实场站防疫措施。督促经营者加强相关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和一些交通运输工具的日常公共卫生管理,做好环境清洁消毒、通风换气,疫情严重的地区,要适当加密清洁消毒、通风换气频次,客运车辆及时开窗通风换气。

  六是有效应对从业人员大面积感染。我们要督促经营者加强从业人员防疫管理,对驾驶员上岗坚持从严审慎原则,确保身体状况胜任安全行车要求。建立实施关键岗位轮岗备岗制度和跨区域人员运力调配机制,做足应对可能出现的从业人员大面积感染的准备,确保人员接替有序,服务不断不乱。

  蔡团结同时呼吁各地关心关爱从业人员,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司机之家等,要设置医疗服务点,配备发热药品等必要防疫物品,提供必要的休息场所,确保从业人员有症状时能够及时用药、合理休息。

  “下一步,我们将密切关注各地的疫情发展变化,因时因势调整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指导各地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春运各项服务保障工作。”(中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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